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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后,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

2022-5-30 10:12:20 1466

目前江浙沪等长三角地区很多城市复工率已经达到80%以上,那么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呢?

什么是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相关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污染物排放监测内容包括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或无组织)废水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等。

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1.工作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污染物排放监测内容包括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或无组织)废水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等。

2.技术规范
《指南》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有明确指引。目前有1个总则和23个行业技术指南,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的生态环境标准-标准查询栏目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输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进行搜索下载。

(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质量控制

按照《指南》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具体要求见对应的行业技术指南,如无行业指南,则按照《总则》要求执行。

(三)上传自行监测信息,实现与“全国平台”联网

排污单位需在取得排污许可证90天内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联网上传“全国平台”。
 

“全国平台”操作步骤

(一)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1)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端登录账户后,在监测记录模块进入到全国平台。

(2)直接登录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排污单位账号、密码请各排污单位自行联系所属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登录后,点击上方“帮助中心”下载用户手册,自行学习研究。

(二)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1)点击“数据采集”-“基础信息录入”,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文件(尽可能填报完整)。


(2)点击“数据采集”-“监测方案信息”-“当前编辑”,认真对照《指南》等文件要求,对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标准名称、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等所有内容进行核对、完善(如无对应行业技术指南,则按照《总则》要求执行)。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方案。

(3)点击“监测方案管理”,选择拟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的方案点击操作栏箭头图标进行提交,待所属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监测指标、频次要求开展监测并及时上传自行监测信息。

(三)上传自行监测信息
(1)方案中监测项目是手工监测方法,点击“手工监测结果导入”-最上方“采样日期”,选择具体采样日期,根据实际监测的项目,选择废水、废气、无组织、噪声项目或者周边环境的监测结果录入。录入后点击发布。
(2)方案中监测项目是在线监测的,第一种方式:可点击“在线结果导入”,然后点击右方的模板,下载模板后,按照模板格式填报在线监测数据,然后上传,最后请再次确认信息成功上传发布。注意,模板不能做任何的修改,否则会上传失败。

第二种方式:点击“在线监测结果录入”,选择具体采样日期,根据具体在线监测点位进行录入。录入后点击提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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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